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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6-01-0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严格规范我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成绩考核的范围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教学实践环节均进行考核。

二、考核类型和要求

(一)考核类型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可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以及开卷、闭卷、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核要求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三、命题及试题(卷)审核

(一)考试命题及试题(卷)审核

1、命题

(1)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突出命题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创造性,保证“四度”: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试题的准确性、有效性)、难易度(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试题对考生的区分能力,试题应有较大的覆盖面)。

(2)由系(部)组织相关教师认真命题,已建题库的可在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3)考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应用)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比例大致为6:3:1,基础题覆盖面宽,综合题和提高题应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造性运用知识的能力。

(4)每门考试课程要同时命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卷),两套试题(卷)原则上不得有重复题目,并附有详细的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

(5)凡统一大纲、统一学时、统一教材、统一要求的不同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6)考试的题型要多样化、合理化、科学化。

(7)命题的文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范要求。

(8)有条件的可采用试题库抽题或试题库出卷。试题库中试题一般应有10套(含10套)以上方可抽取试题(卷)。

(9)必要时可采用校外试题(卷),但应以校内命题(卷)为主,以校外命题(卷)、校际交流试卷为辅。

2、试卷的审定

(1)试题命好后,由系(部)按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成卷,并填写“试卷审核表”。

(2)教研室主任召集本教研室教师,根据命题规定集体讨论、初审,并在“试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试卷及“试卷审核表”一同交系(部)办公室。

(3)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审定试卷,在“试卷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负责从A、B两套试卷中确定一套试卷作为考试用卷。

(二)考查课程的命题及审定

1、考查课程命题原则上参照上述考试命题中(1)、(2)、(3)、(5)、(6)、(7)之规定执行。只命一套考查试题卷。

2、笔试考查卷命好后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按教务处命题的统一格式打印为成卷,由教研室主任初审。初审后的考查卷,经系(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主任审定后,由系(部)统一安排制卷。

3、操作性考查题(卷)由系(部)统一规范格式,并由系(部)统一印制和使用。(详见附件2:实验、实训操作考核评分表)

4、系(部)应将考试、考查命题试题(卷)命题情况进行登记,并将考试、考查命题试题(卷)存档。

四、制卷及试卷保密

1、考试试卷:严格按照考试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将试题(卷)及“试卷审核表”交系(部)办公室,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确定考试用试题(卷),系(部)负责制卷,印制好的试卷要密封妥善保存,在开考前半小时至1小时内交给监考教师。

要高度重视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人员不得泄露试卷内容;制卷的各环节要确保安全,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2、操作考查卷以“实验、实训操作考核评分表”的形式由系(部)统一印制并使用。

五、监考要求

1、考试期间,系(部)成立以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为首的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考务工作。考试日常事务由系(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2、实行监考教师负责制,监考教师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

3、监考教师须按规定场次监考,因故不能监考者须由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同意,安排替换人员。

4、监考人员必须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系(部)指定场所报到,领取本场考试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前10分钟到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入座,核对考试证件,并做好考场清场的有关工作。

5、考生凭本人有效考试证件(如考试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除必备考试文具用品外,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非考试用品必须送往讲台集中存放。

6、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开始分发试卷,提醒考生在装订线内填上班级、学号、姓名。开考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开始。考生不得在卷面作任何暗示性标记。

7、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计)。开考60分钟后可允许考生提前交卷出场。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9、监考教师有权维护考场秩序与纪律,有权制止并处理学生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如交头接耳、手势、夹带、偷看、换卷、代考、使用通讯工具等)。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聊天、吸烟,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擅离考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答案。

11、监考教师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应立即派一人向当场主考请求解决。

12、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停止答题,收齐试卷后组织学生退场。应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带走或毁损试卷。

13、试卷清点后,监考教师在试卷袋上签字,并如实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记录表。应按规定样式装订试卷。

六、考试纪律

1、学生参加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下同),除事先有开卷等特殊规定外,凡有下列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除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外,还要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考试时交头接耳,或以表情、动作相互暗示,口头警告两次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将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文具、桌椅及身体某些部位者,一经查实,即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3)在考场上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或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4)偷看、传递或相互偷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试卷、稿纸、纸条者,给予记过处分。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相关人员(监考、阅卷、举报或证人)实施威胁以至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偷窃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它舞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将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2、处理办法

(1)监考教师将作弊违纪考生带离考场,没收试卷,相关记录及材料交当场主考。由系(部)责令该生写出书面检查。

(2)每场考试结束后,由系(部)将作弊违纪考生记录报送学院教务处。

(3)教务处行文通知违纪学生所考课程成绩无效,不准正常补考。

(4)学生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决定,报学院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七、缓考缺考

1、学生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家长属名,交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明确意见后,由系(部)主任审批。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校医院证明。

2、无特殊原因,事后申请缓考无效,以故意缺考论处。

3、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阅卷、统分与成绩评定、记录与报送

(一)阅卷、统分

1、阅卷、评分和统分由系(部)统一安排,教研室组织。采取集体、集中、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阅卷。

2、每门考试课程成立不少于3人的阅卷小组,阅卷小组人员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推荐提名与教研室、系(部)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对试卷批阅负全责。

3、阅卷人必须按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杜绝人情分。应避免批改错误、扣分错误、统分错误等阅卷错误,一旦发现有阅卷错误,要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签上更正者姓名。

4、阅卷一律用红色墨水(油),不得用兰色、黑色或其它颜色的墨水(油)。

5、在试卷的每一题得分栏中应填写实得分数,大题内各小题的得分采用减分的方法标出。在每本考卷的第一份试卷(按学号应排在第一位的试卷)的得分栏,阅卷人员要完整签名,其余试卷可以只签出阅卷人姓氏。复查试卷人员必须签全名。

6、批阅试卷时原则上不得涂改,如出现涂改,需在涂改处签上涂改者姓名。

7、批阅试卷的用字用语要符合文字规范,杜绝出现繁体字、错别字和已废除的简化字等不规范用字。

8、统计考试成绩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期末考试必须严格执行阅卷后自查制度,自查工作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组织阅卷小组人员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在发现问题的修改处必须签属全名。试卷自查后方可在考试成绩单(成绩报告单)上登记成绩。统分和登记成绩应做到准确无误。考试成绩单(成绩报告单)上登记的成绩为卷面成绩。要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登记成绩。

9、所有考查卷的阅卷与统分工作原则上按上述1-9条规定执行。考查试卷的批阅可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或教研室组织人员批阅或由命题人本人批阅。考查卷批阅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但必须有复查环节。

(二)成绩评定、记载与报送

1、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的比例,折合总成绩。成绩册上分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及总评成绩三项。

(2)考查课程主要依据平时作业、练习、实习、操作、课堂讨论、论文、设计及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2、成绩记载:

(1)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等级制记分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2)凡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3)缓考课程成绩以缓考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30%,缓考卷面成绩占70%。缓考不及格者可按规定补考一次。

(4)凡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者,经系(部)及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准予补考。

(5)凡考核作弊者,课程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查推荐,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3、成绩报送:

(1)各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或阅卷人应将成绩按规定填入学生纸质成绩册并以电子表格形式制作成学生成绩电子文档,将此纸质成绩册及电子文档一并在规定时间报送至系(部)办公室。

(2)系(部)办公室汇总并核对纸质成绩册及电子文档的份数、格式准确无误后及时填写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将学生各科成绩输入学生学业成绩管理系统,同时做存档工作,并将一份完整的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报送学院教务处。如发现问题,应由相关人员立即予以改正,不得因此而延误成绩报送工作。

4、考查课成绩报送:

考查课成绩报送与考试课成绩报送要求相同。

九、考试试卷质量分析

1、阅卷后,由试卷责任人进行成绩统计,填写《考试成绩报告单》及《考试质量分析表》,并对试卷的难易度、区分度、效度和信度进行全面分析,阅卷小组其它人员予以协助。成绩报告单中的成绩应与卷面成绩一致,试卷分析表中成绩分布图一律采用“直方图”(柱形图)。试卷上的分析材料、大纲中的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保持一致。

2、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分析表的填写情况,对改进教学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审核。试卷分析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教学过程中教与学的状况,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教学工作。各试卷责任人应认真对待试卷分析,分析的结果要作为以后改进教学的依据,因此试卷责任人、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在签署意见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和导向性。

3、系(部)要组织相关人员将现在的试卷与以往的本门课程的试卷进行比较分析,作为改进教学的依据。如果发现重大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教务处。

十、考试试卷管理

1、按照命题、制卷、阅卷、装订、自查、复查、验收等环节对考试试卷进行全过程管理。其中命题、制卷、阅卷等按前述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阅卷评分结束后,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负责将试卷装订。试卷装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填写试卷封面上的各个栏目,字迹要工整,用字应规范。

(2)试卷按期末考试项目清单装订。

(3)试卷按学号顺序整理装订,注意把考生姓名、学号、班级留在装订线之外。

(4)装订时,试卷纸要整齐,装订线要拉紧,整本试卷力求整洁大方。

3、试卷装订好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研室,由教研室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查。

4、教研室对试卷进行复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试卷必需在规定时间内由课程负责人(试卷责任人)组织整改。

5、验收合格后的考试试卷由系(部)统一存档,原则上每届学生的所有考试试卷要保存三年(从毕业离校日起计算)。

十一、有关奖惩办法

1、对在考试、考查工作中认真负责,尤其是对监考得力,命题、阅卷认真,在端正考风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系(部)可给予通报表彰。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1)命题不负责任或审查把关不严,师生意见大;

(2)制卷不负责任,试卷差错多。

(3)干扰阅卷和登记统分工作。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按教学事故处理:

(1)违反监考纪律,或监考不认真、不负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无故不监考或随意调换监考或监考迟到、早退者;

(3)在试卷校对、交接或保管中泄密或丢失者;

(4)试卷批阅有严重失误者;

(5)随意加减分者;

(6)按规定应该考查而不进行考查或考查课随意给分者;

(7)试卷命题,或参考答案中有严重错误者;

(8)卷面总成绩与各大题总分不吻合,且在自查中未予更正者。

十二 附则

1、各考查课试卷集中在教研室长期保存,要有档案目录,具体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2、学生的升级、留级、降级、重修、毕业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及学院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5、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