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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7-11  来源:   浏览次数:

宝鸡医疗卫生保健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我省“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方针,以及《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直接有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特组建“宝鸡医疗卫生职教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全称:宝鸡医疗卫生保健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集团性质:以加速培养医疗卫生保健实用人才为目标,通过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形式,由开设医疗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医院、企业、与科研院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行业专业服务性组织。集团坚持以服务经济为目标,以“专业群”、“人才链”建设为纽带,以政、校、企互赢为基本准则。

第三条集团遵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的改革,进一步探索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创新之路;发挥合作和联合优势,在更高的平台上和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医疗卫生类职业教育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共同结合,相互渗透,互为作用,互为转化,进一步合理进行医疗卫生类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优化,使其达到最佳配置;提高整个集团的办学质量和行业效益。形成以国家级重点职业院校为龙头,以具有优势职业教育资源的中高等职业学校为主体、企业为依托、政府为指导的模式,以医疗卫生类专业群、人才链建设和推广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人才考核体系为切入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现医疗卫生类职业教育资源的融合共享,不断满足社会对医疗卫生类技能型人才日益迫切的需求。

第四条集团的原则:合作交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多方共赢(政、校、企)。即以职教联盟的形式,搭建一种新型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同时各成员单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凡进入集团的成员单位,原隶属关系、产权性质、组织结构、员工身份不变,各成员间实行“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多方共赢、共谋发展”的相处原则。在人才、资金、设施、师资、培训、实训等方面采取有偿使用和协调互补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的任务:集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拓展办学空间,形成规模优势,增强总体实力,建立现代医疗卫生类职业教育新机制,实现医疗卫生类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装备制造类职业教育机构适应市场的能力,向医疗卫生行业、社区输送符合其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集团的精神:合作、诚信、创新、共赢。

第七条集团的制度: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受宝鸡市政府直接领导,受宝鸡市教育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集团总部设定地址: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宝鸡市高新达到239号)。

第二章任务

第九条

1.加强校际之间、校行(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机制体制,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类技能型人才;

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3.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培训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开展在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4.为集团医疗机构、社区、学校提供诸如技术服务、员工培训、项目合作、资源利用等最富实效的协作支持;

5.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主任医师、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建设委员会,分析行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推进课程改革与创新,强化技能训练,提高职业素质;

6.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单位间业务交流、技能竞赛,统筹安排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质量;

7.推动校行(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行(企)合作模式;

8.加强集团成员单位文化交流与学术交流,组织学习考察活动,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宝鸡医疗卫生职教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设医疗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圈内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医疗卫生类机构,经申请并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可成为集团成员。同时欢迎省外及周边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职业院校以及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加盟。

第十二条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成员单位权利:

1、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

3、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4、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5、《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二)成员院校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接受成员行业向学校派遣的主任医师到校任教;

3、优先向成员医疗组织机构派遣实习生;

4、优先向成员医疗组织输送合格毕业生;

5、《集团章程》规定的可享受的其它权利。

除享有以上优先权利外,还享有:

(一)接受理事大会颁发的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集团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使用“宝鸡医疗卫生保健职教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在归口备案的前提下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四)享有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五)享有优先使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权;

(六)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可获得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权;

(七)以投资方形式参与组建集团相关的经济实体,拥有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八)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九)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集团内成员单位职工及其子女享有就读集团内学校的优先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四)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树立集团良好形象,保守集团秘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集团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除各发起创始成员外,凡新申请加入的集团成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相关资料,在与集团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后,由理事大会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五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经集团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指导委员会由市级政府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的人员组成,负责对集团重要事项进行政策性指导及接受理事会咨询,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宝鸡市相关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推荐的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热心支持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

(三)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经验;

(四)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凡参加集团的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大会下辖秘书处负责处理集团日常运行方面的问题,同时可设若干指导工作组等。

第二十条理事长人选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并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秘书长及工作机构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名单;

(四)负责向集团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接受指导;

(五)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集团理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负责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专项拨款;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援助等折算成的经费;

(六)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集团经费主要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财会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任人员交接手续;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长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指导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秘书处。

第四十条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