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下载中心 >> 教学工作 >> 正文

高职学生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不详  发表时间:2016-01-0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教学与学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参加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下同),除事先有开卷等特殊规定外,凡有下列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除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外,并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考试时交头接耳,或以表情、动作相互暗示,口头警告两次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将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文具、桌椅及身体某些部位者,一经查实,即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3)偷看、传递或相互偷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试卷、稿纸、纸条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考场上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或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相关人员(监考、阅卷、举报或证人)实施威胁以至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偷窃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它舞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将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2、处理程序

(1)监考老师将作弊违纪考生带离考场,没收试卷,相关记录及材料交当场主考。由系(部)责令该生写出书面检查。

(2)对作弊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决定,报学院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3、成绩记载: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查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4、本规定从2007年9月起开始执行。

5、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